至纯科技取得二氧化碳输送专利 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黄清坤律师|法行宝
2025-12-04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至纯科技取得“一种高纯高压液态二氧化碳输送系统”专利后,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从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特征比对、侵权判定原则及例外情形等多维度综合判断。以下结合新闻背景及法律要点详细分析:

一、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特征是核心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11条,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至纯科技的专利权利要求书应明确记载其输送系统的技术特征,包括:

  1. 结构组成:进气管路、纯化管路、冷凝器、增压管路、加热管路、排气管路,以及气体纯化器、气动隔膜阀、第一针阀等具体部件;
  2. 连接关系:各部件的“依次连接”方式及排气管路中阀门的“按照流向依次设置”要求;
  3. 功能效果:长时间运行后二氧化碳入口纯度不易下降的技术优势。

关键点:若其他企业的技术方案完全覆盖上述技术特征(包括结构、连接方式及功能效果),则可能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若仅部分相似或通过替代方案实现类似功能,则需进一步比对。

二、侵权判定原则:全面覆盖与等同原则

  1. 全面覆盖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特征,则构成侵权。

    • 相同侵权:技术特征完全一致;
    • 等同侵权: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手段、实现基本相同功能、达到基本相同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如用“电动阀”替代“气动隔膜阀”)。
  2. 例外情形:

    • 现有技术抗辩:若其他企业能证明其技术属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如通过专利文献、学术期刊等证据),则不构成侵权(《专利法》第67条);
    • 合法来源抗辩:若企业通过合法渠道(如购买、许可)获得技术,且不知情,可免除赔偿责任,但需停止使用(《专利法》第77条)。

三、结合新闻背景的实务分析

至纯科技的专利摘要强调其技术优势为“长时间运行后二氧化碳入口纯度不易下降”,这一功能效果是专利创新性的核心体现。其他企业若使用类似技术,需重点比对:

  1. 是否通过相同或等同手段实现纯度稳定:

    • 若其他企业通过优化管路设计、改进纯化器材料等方式达到同样效果,可能构成等同侵权;
    • 若采用完全不同的技术路径(如化学吸附替代物理纯化),则可能不侵权。
  2. 是否涉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

    • 若权利要求中包含部分非必要技术特征(如特定阀门品牌),其他企业可绕开这些特征使用技术,但仍需确保覆盖其他必要特征。

四、对企业的法律建议

  1. 侵权风险防范:

    • 在研发类似技术前,进行专利检索分析,评估侵权风险;
    • 若技术可能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可寻求专利许可或与至纯科技协商交叉许可。
  2. 被诉侵权时的应对:

    • 收集现有技术证据,主张不侵权或抗辩;
    • 若已实际使用技术,可评估是否符合“合法来源”条件,减少赔偿责任。
  3. 行业警示:

    • 专利保护鼓励技术创新,企业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搭便车”行为;
    • 行业可通过建立技术标准、共享专利池等方式,促进技术合法流通。

总结: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侵权,需以专利权利要求书为基准,通过技术特征比对和侵权判定原则综合判断。若您是企业方或权利方,可进一步提供具体技术方案细节,我将协助分析侵权风险或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