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提起执行异议诉讼时,诉讼费的收取需根据诉讼类型及具体情形确定,具体如下:
若股东对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股东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此类诉讼属于“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诉讼费。例如,股东主张其出资已实缴到位,或未届出资期限不应被追加,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不成立,股东需按此标准缴费。
若股东主动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如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
此类诉讼可能涉及财产权益,诉讼费需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财产案件标准分段累计交纳。例如,股东主张某笔被查封的款项属于其个人财产,需按该款项金额计算诉讼费(如10万元部分按2.5%交纳,即2500元)。
特殊情形:股东被追加后未提异议,直接参与分配或提出其他请求
若诉讼不涉及财产争议(如仅请求确认追加行为违法),仍按非财产案件标准收费;若涉及财产分配比例调整等争议,则按财产案件标准收费。
关键提示:
如有进一步疑问(如具体案件中的费用计算、证据准备等),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案件细节提供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