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的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受理费,以当事人请求执行或排除执行的标的财产金额或者价额作为计算基数,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财产案件标准收取。具体分析如下:
一. 案件受理费的计算依据
-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费,是根据当事人请求执行或排除执行的标的财产金额或者价额来确定的。这一规定明确了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基数,即与执行或排除执行相关的财产金额或价额。
- 具体的收费标准则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来执行,该条款详细列出了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二. 特殊情况的说明
- 如果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除了提出执行异议外,还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那么这种情况下,不会另行收取案件受理费。这一规定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避免了不必要的费用重复收取。
三. 实际应用
- 例如,在某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当事人请求执行的标的财产金额为100万元,那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将按照该金额对应的财产案件标准来收取。
综上所述,追加股东的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受理费,是根据当事人请求执行或排除执行的标的财产金额或者价额来确定的,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来具体计算。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