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加股东执行异议诉讼费-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公司事务

被追加股东执行异议的诉讼费需根据案件类型及诉讼请求确定。

一. 诉讼费收取原则

  1. 涉及财产金额的案件:若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涉及到具体的财产金额,则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来收取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收费标准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分段累计交纳。例如,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以此类推,直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 不涉及财产金额的案件:如果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具体的财产金额,而是单纯地请求确认是否应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等,实践中可能会按照非财产案件的标准来收取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类案件每件通常交纳50元至100元不等,但具体数额可能因地区和法院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二. 诉讼费计算实例

假设诉讼请求涉及的财产金额为30万元,其诉讼费计算方式如下:

  • 1万元及以下部分:50元;
  •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2250元;
  •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2000元;
  • 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1500元。 因此,总诉讼费为50 + 2250 + 2000 + 1500 = 5800元。

三. 地区差异与咨询建议

由于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司法实践,对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费收取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我建议当事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前,直接向受诉法院咨询具体的诉讼费金额,以确保准确了解并按时交纳诉讼费。

综上所述,被追加股东执行异议的诉讼费需根据案件是否涉及财产金额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来确定。同时,考虑到地区差异的存在,建议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咨询当地法院,以确保诉讼费的准确交纳。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