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中有哪些权利是登记实施设立 还有哪些是合同合同建立后设立-谭正德律师|法行宝
2025-12-04 合同纠纷

在物权法中,权利的设立方式主要分为登记设立和合同设立两种。以下是对这两种设立方式的详细解释及具体权利类型:

登记设立的权利

登记设立的权利,指的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这类权利主要包括:

  1. 不动产所有权:

    • 房屋所有权: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例如,购买房屋后,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也是不动产权利的一种,其设立同样需要登记。例如,通过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2. 不动产抵押权:

    • 当不动产(如房屋、土地)被设定抵押时,抵押权的设立也需要登记。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设立,债权人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其他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

    • 包括地役权、居住权等,这些权利的设立同样需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合同设立后设立的权利

合同设立后设立的权利,指的是物权的设立虽然基于合同,但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合同成立即产生物权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类权利主要包括:

  1. 动产所有权:

    • 动产(如汽车、家具、电器等)的所有权设立,通常基于买卖合同等法律行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无需登记。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虽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登记并非其生效要件。不过,在实务中,为了保障交易安全,这些特殊动产的交易也通常会进行登记。
  2. 动产质权:

    •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动产质权的设立,自质物交付时设立,无需登记。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留置权:

    •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的设立,同样基于合同关系,且无需登记。

总结与建议:

在物权法中,登记设立的权利主要涉及不动产和某些特殊动产,这些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而合同设立后设立的权利则主要涉及动产和某些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设立虽然基于合同,但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过,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对于某些特殊动产和权利,即使法律未规定必须登记,实务中也通常会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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