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字盖章后生效”这一表述,其确切含义需要依据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法律实践中的一般解释原则来明确。
首先,从广泛的法律实践和合同解释方法来看,“签字盖章后生效”这一表述,通常应被阐释为签字或者盖章后协议即可生效,并非一定要求签字与盖章这两个行为同时达成协议才生效。这是因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签字和盖章都是表示当事人认可合同内容、愿意受合同约束的方式。只要当事人完成了其中一项,即表明其已经表达了同意合同生效的意思表示。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在《环保治理施工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但并未明确要求合同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当事人的签字和盖章。因此,当双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在涉案合同上签字时,即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行为,代表双方公司的意思表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无需再加盖公司公章。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合同中特别约定了“签字、盖章”时生效,并且从合同内容来看,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的栏目,那么可以认定该协议约定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在这种情况下,“签字、盖章”中的顿号应理解为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即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同时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为了避免因合同生效条件约定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合同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后方可生效,避免使用“签章”等模糊的表达。这样不仅可以明确合同生效的条件,也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签字盖章后生效”这一表述的具体含义,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法律实践中的一般解释原则来明确。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应被阐释为签字或者盖章后协议即可生效;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可能需要签字与盖章同时具备协议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