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0万且主动自首的,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自首情节可能带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具体分析如下:
基本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的“数额较大”,通常指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因此100万元的税额明显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
自首情节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可以从轻”意味着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自首情节,但并非必须从轻;“减轻处罚”则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即可能低于三年有期徒刑。具体能否减轻处罚,需结合案件其他情节,如犯罪动机、手段、后果、认罪态度等综合判断。
其他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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