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追交社保,劳动仲裁一般是受理的,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追交社保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情况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这里的“社会保险争议”通常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未按时缴纳等),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的情形。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或者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劳动者以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也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比如,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社保手续,导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领取养老金,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金损失,劳动仲裁机构会依法处理。
劳动仲裁可能不受理追交社保申请的情况
- 如果劳动者只是要求用人单位将社保费直接支付给自己,而不是要求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补缴社保费,这种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因为社保费的缴纳具有强制性,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按照规定的比例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而不是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个人。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将应缴纳的社保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之后劳动者又反悔,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但申请仲裁时要求用人单位将社保费直接支付给自己,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不会受理。
- 如果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劳动仲裁机构也可能不受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不过,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例如,劳动者在离职多年后才发现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且没有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此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可能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不被受理。
如果你在追交社保方面遇到问题,或者有其他劳动法律方面的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