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主材价格需要询价记录吗-王胜利律师|法行宝
2025-11-30 合同纠纷

在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中,主材价格通常需要询价记录作为依据,但并非绝对要求,具体需结合鉴定程序规范、证据规则及个案情况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的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5.4.2条,鉴定机构对材料价格的确定应优先依据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考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或信息价;若无上述依据,需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并留存询价记录。因此,询价记录是证明主材价格合理性的重要证据,尤其在缺乏官方指导价时,其客观性、真实性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采信。

2. 证据规则的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其依据的资料需满足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要求。若主材价格通过询价确定,询价记录(如供应商报价单、采购合同、行业调研报告等)需经质证程序,由双方当事人确认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若一方对询价记录提出异议,鉴定机构需补充说明或重新询价,否则可能因证据瑕疵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纳。

3. 个案中的例外情形

  • 合同明确约定价格:若施工合同已对主材价格、调价机制作出明确约定,鉴定时无需额外询价,直接依据合同条款计价。
  • 官方指导价覆盖: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发布主材信息价或计价依据的,可直接引用,无需询价。
  • 特殊材料或技术:对于定制化、非标材料或新技术应用,若市场无通用价格,鉴定机构可通过专家论证、技术分析等方式确定价格,询价记录非必需。

4. 实务建议

  • 对鉴定机构:应严格遵循鉴定规范,对需询价的主材留存完整记录(包括询价时间、对象、方式、结果等),并附于鉴定报告作为附件,以增强结论说服力。
  • 对当事人:若对主材价格有异议,应及时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质询,要求补充询价记录或提供反驳证据;若鉴定机构未履行询价程序,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总结:主材价格是否需要询价记录取决于合同约定、官方指导价覆盖情况及材料特殊性。在无明确价格依据时,询价记录是司法鉴定中证明价格合理性的关键证据,但需经质证程序确认其效力。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