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内容-侯佳律师|法行宝
2025-04-26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内容是:“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这款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处理流程和期限,以及不批准逮捕时的后续措施,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逮捕措施的重要规定。如果你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