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人社局工伤初次鉴定超15个工作日,一般仍可进行鉴定,但需分情况来看。
- 正常情况下的程序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实施办法,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这里规定的15个工作日可能并非是绝对的鉴定截止期限,有可能只是内部流程中预计的一个初步时间节点或者信息告知时间等。只要在法定的6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0日)期限内,即使超过了15个工作日,人社局依然有职责和权力开展并完成工伤初次鉴定工作。例如,可能由于申请鉴定的人数较多、鉴定所需的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补充、鉴定专家安排等原因导致超过了原本预计的15个工作日,但只要在法定总期限内,鉴定程序仍会正常推进。
- 超过15个工作日未鉴定的特殊情况处理
如果超过了15个工作日,且明显超过了法定的60日(或延长后的90日)期限,劳动者可以向人社局了解具体原因。如果是因为人社局自身工作失误、拖延等原因导致超期未鉴定,劳动者可以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其督促人社局尽快开展鉴定工作。同时,劳动者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及时作出工伤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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