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现新罪漏罪的待交付执行罪犯应当怎么处理-胡雪松律师|法行宝
2025-11-28 刑事辩护

对于发现新罪或漏罪的待交付执行罪犯,处理方式需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具体处理流程如下:

  1. 暂停交付执行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罪犯有漏罪或新罪的,应当立即停止交付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相关法律文书退回原审判法院或侦查机关,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2. 分情况处理新罪与漏罪

    • 漏罪处理:若发现的是原判决宣告前未被判决的漏罪,由原审法院或犯罪地法院按照《刑法》第70条“先并后减”原则审判。即先将漏罪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剩余刑期继续执行。
    • 新罪处理:若发现的是刑罚执行期间犯的新罪,由服刑地法院按照《刑法》第71条“先减后并”原则审判。即先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再将剩余刑期与新罪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3. 审判程序与执行衔接

    • 侦查机关需对新罪或漏罪重新立案侦查,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由法院依法审判。
    • 审判后,法院应将生效判决送达原服刑监狱或看守所,由执行机关根据判决结果调整执行方案。若需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应重新计算刑期起止日期;若符合缓刑、假释条件,可依法变更执行方式。
  4. 特殊情形处理

    •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根据《刑法》第50条,若漏罪经审判应判处死刑,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若不应判处死刑,则按漏罪处理原则重新判决。
    • 在押期间脱逃后犯罪:若罪犯在交付执行前脱逃并犯新罪,需对脱逃行为单独定罪(脱逃罪),与新罪数罪并罚后,再与原判刑罚按漏罪原则处理。

总结:发现新罪或漏罪的待交付执行罪犯,核心处理原则是暂停执行、启动追诉、数罪并罚。具体程序需结合犯罪性质、审判阶段及执行进度综合判断,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与合法性。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