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士后延期是否需要另签协议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博士后与设站单位之间原有的劳动(聘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及设站单位的具体规定。不过,根据一般的管理实践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相关通知,我可以为您提供一些概括性的指导。
首先,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博士后与设站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需要明确在站时间、岗位性质和工作地点,其中在站时间通常不少于2年。如果博士后需要延长科研工作时间,那么按照常规做法,应与设站单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以明确延长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续签合同的目的在于保障双方权益,确保博士后在延期期间能够继续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支持,同时也要求博士后继续履行其在站期间的职责和义务。如果博士后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设站单位通常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站手续。
此外,虽然具体的退站条件可能因设站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来说,如果博士后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博士后研究,或者合同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设站单位都有权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退站。因此,续签合同也是为了避免因合同到期而导致的退站情况。
综上所述,如果博士后需要延期,通常建议与设站单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以明确延长期间的各项事宜。当然,具体操作还需根据设站单位的规定和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确定。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咨询设站单位的相关部门或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