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扣发员工的高温补贴。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说明:
高温补贴的性质
高温补贴属于法定劳动保护津贴,其发放依据是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客观事实,而非出勤天数。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只要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用人单位就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这一规定未将产假、病假等非正常出勤情形列为免发条件。
产假期间的工资构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津贴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两部分构成。若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而高温补贴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部分地区明确纳入工资总额),在产假期间仍应计入工资基数。例如,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但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总额范畴,产假期间不得扣减。
地方性规定的补充
部分地区对产假期间高温补贴发放有更明确的规定。如江苏省《关于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指出,高温津贴发放条件与职工出勤无关,只要符合高温作业条件即可享受;上海市人社局也曾明确答复,产假期间若原岗位属于高温作业,用人单位仍需发放高温津贴。
实务建议:
若用人单位以产假为由扣发高温补贴,劳动者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拨打12333),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益。需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高温作业证明等证据。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例,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