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更换劳务派遣公司,上一家劳务公司解聘合同且离职原因为自身原因时,工龄是否连续计算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新劳务派遣公司与原劳务派遣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但“自身原因离职”通常不符合“非本人原因”的法定情形(如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用人单位安排至关联企业等)。因此,若离职完全因劳动者主动提出(如个人职业规划、家庭原因等),且新劳务派遣公司与原公司无关联,则工龄一般不连续计算,新公司工龄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若新劳务派遣公司与原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若两公司存在控股、参股、实际控制等关联关系,且劳动者离职系因原公司安排(如原公司业务转移、集团内部调动等),即使离职表上记载为“个人原因”,仍可能被认定为“非本人原因离职”。此时,工龄可能连续计算,但需劳动者举证证明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及调动事实(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社保缴纳记录等)。若证据充分,仲裁或诉讼中可能支持工龄连续。
特殊情形: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未变更
若劳动者仅更换劳务派遣公司,但实际服务的用工单位未变更(如原派遣至A公司,新派遣公司仍派遣至A公司),部分地区司法实践可能认为属于“非本人原因变更派遣单位”,从而支持工龄连续计算。但此情形需结合地方规定及具体证据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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