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112条规定-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5-04-25 房产纠纷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措施。具体来说:

  1. 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

    •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责任:

    •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条款明确了对于不同严重程度的大气污染事故,相关部门将采取的处罚措施,既包括了对单位的罚款、限期治理、责令停业、关闭等,也包括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强化企业和个人的环保意识,减少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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