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人能否与被请托人成立滥用职权共同犯罪-李厚伟律师|法行宝
2025-11-23 刑事辩护

请托人与被请托人能否成立滥用职权共同犯罪,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共同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且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故意。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要求犯罪主体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滥用职权罪的语境下,这意味着请托人与被请托人需共同故意滥用职权,即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且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二、请托人与被请托人的行为分析

  1. 请托人行为:请托人通常通过向被请托人提出不正当请求,试图利用被请托人的职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人的行为本身可能不直接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如果其与被请托人共谋,共同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则可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

  2. 被请托人行为:被请托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依法履行职责的义务。如果其接受请托人的不正当请求,并故意超越职权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重大损失,则构成滥用职权罪。若被请托人与请托人共谋,则双方构成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在认定请托人与被请托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共同犯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1. 共同故意:双方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滥用职权,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要求双方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

  2. 共同行为:双方是否共同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这包括请托人提出不正当请求,以及被请托人接受请求并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

  3. 因果关系:滥用职权的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是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重要条件,也是共同犯罪中各方责任划分的基础。

四、法律后果

如果请托人与被请托人构成滥用职权共同犯罪,双方将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主犯通常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而从犯则可能根据具体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特殊情况考虑

  1. 请托人不知情:如果请托人不知道被请托人会滥用职权,或者没有与被请托人共谋,则请托人通常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同犯罪。

  2. 被请托人未实施滥用职权行为:如果被请托人虽然接受了请托人的请求,但并未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者其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失,则双方不构成滥用职权共同犯罪。

综上所述,请托人与被请托人能否成立滥用职权共同犯罪,需根据双方是否共同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以及主观上是否具有共同的故意来判断。如有具体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