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诈骗有既遂有未遂如何计算犯罪数额-杨光文律师|法行宝
2025-11-21 刑事辩护

在多次诈骗案件中,若存在既遂与未遂的情况,犯罪数额的计算需根据具体情形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既遂与未遂数额的认定原则

  1. 既遂数额:

    • 诈骗犯罪既遂以行为人实际取得被害人财物为标志。这里的“实际取得”不仅指物理上的占有,还包括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权利,行为人因此获得对财物的支配权。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标准,分别构成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些标准是认定既遂数额的重要依据。
  2. 未遂数额:

    • 诈骗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即未实际取得被害人财物。
    • 未遂数额通常以行为人意图骗取的财物数额为基础进行认定。若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诈骗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根据其已实施的诈骗行为可能骗取的财物金额来认定未遂金额。

二、多次诈骗中既遂与未遂并存时的处理

  1. 分别定罪与数罪并罚:

    • 若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的量刑幅度,应先对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定罪,再实行数罪并罚。例如,若行为人既遂部分构成数额巨大,未遂部分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则应分别按照这两个档次进行定罪,并在量刑时考虑数罪并罚的原则。
  2. 同一量刑幅度内的酌情从重处罚:

    • 若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则可以在同一量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此时,未遂数额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例如,若行为人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均构成数额较大,则可以在数额较大的量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将未遂数额作为量刑时的考量因素。

三、具体计算方法与示例

  1. 计算方法:

    • 在多次诈骗案件中,应首先分别计算既遂和未遂的数额。既遂数额以实际取得的财物金额为准;未遂数额以行为人意图骗取的财物金额为准,若部分骗取则按实际骗取金额与意图骗取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但实际操作中,未遂部分通常直接以意图骗取金额认定,除非有特别规定或情节)。
    • 然后,根据既遂和未遂数额所对应的量刑幅度,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定罪量刑。
  2. 示例:

    • 假设行为人三次诈骗,第一次既遂5万元(数额巨大),第二次未遂意图骗取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但未遂),第三次既遂2万元(数额较大)。在此情况下,应首先分别认定既遂和未遂的数额:既遂总额为7万元(5万元+2万元),未遂数额为10万元。
    • 接着,根据量刑幅度进行定罪量刑。既遂部分7万元构成数额巨大,未遂部分10万元虽未实际取得但意图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由于既遂和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的量刑幅度(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应先对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分别定罪,再实行数罪并罚。但考虑到未遂部分未实际取得财物,且可能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最终量刑时会在既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基础上适当从宽处理,并综合考虑未遂部分的数额和情节。

四、特殊情况与考量因素

  1. 特殊情况:

    • 若行为人多次诈骗中既有既遂也有未遂,且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均未达到各自对应的量刑幅度标准,但整体情节严重(如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发送大量诈骗信息或造成严重后果等),也可能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并在量刑时考虑整体情节和未遂数额。
  2. 考量因素:

    • 在处理多次诈骗案件时,除了考虑既遂和未遂的数额外,还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社会影响、悔罪表现等多种因素来确定最终的量刑。例如,若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若行为人多次诈骗且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大,则可能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多次诈骗有既遂有未遂时,犯罪数额的计算需根据具体情形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既遂与未遂部分的关系、诈骗数额的大小、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以确保定罪量刑的公正与合理。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