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有既遂也有未遂金额如何认定-李世杰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刑事辩护

在诈骗罪中,既遂金额与未遂金额的认定需分别依据犯罪完成形态的标准进行,二者独立计算后可能合并量刑,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一、既遂金额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司法实践,诈骗罪既遂需满足“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丧失控制”的双重标准。具体认定时需结合以下要素:

  1. 财物控制权转移
    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主动交付财物(如转账、交付实物),且行为人已实际取得对财物的支配权。例如:甲虚构投资项目骗取乙100万元,乙转账后甲立即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并用于消费,此时100万元属于既遂金额。

  2. 被害人财产损失的确定性
    既遂金额以被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需排除行为人未实际控制的财物或事后退赔的部分。例如:丙骗取丁价值50万元的珠宝后,因被丁追赶而丢弃珠宝,丁未实际损失财物,此时50万元不构成既遂金额。

二、未遂金额的认定标准

未遂金额指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诈骗,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财物价值。认定时需满足:

  1. 着手实施诈骗行为
    行为人已开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具体操作(如发送诈骗短信、伪造合同),且该行为具有直接导致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危险性。例如:戊伪造银行文件诱骗己转账,己已准备转账但因银行系统拦截未成功,此时戊的诈骗行为已着手。

  2. 未得逞的客观原因
    因被害人警惕、第三方介入、技术故障等意志以外因素导致诈骗未完成。例如:庚通过电话诈骗辛,辛因接到反诈中心预警电话未转账,庚的诈骗未遂。

  3. 财物价值的可计算性
    未遂金额需以行为人意图骗取的财物价值为准,需结合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等综合认定。例如:壬虚构项目诱骗癸投资,癸准备转账300万元但未操作,若壬供述其意图骗取300万元,且有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则未遂金额为300万元。

三、既遂与未遂金额合并量刑的规则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罪中既遂与未遂金额可能合并量刑,具体规则如下:

  1. 同一犯罪事实中的既遂与未遂
    若行为人针对同一被害人或同一批财物实施诈骗,部分得逞、部分未得逞,既遂与未遂金额需合并计算。例如:A骗取B 50万元(既遂)后,又以同一手段诱骗B转账20万元(未遂),此时总金额为70万元,量刑时以70万元为基准。

  2. 不同犯罪事实中的既遂与未遂
    若行为人针对不同被害人或不同批次财物实施诈骗,既遂与未遂金额需分别计算后合并量刑。例如:C骗取D 30万元(既遂)、骗取E 20万元(未遂),此时既遂金额为30万元、未遂金额为20万元,量刑时需综合考虑两部分的数额及情节。

  3. 量刑时的数额折算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例如:既遂金额为40万元(属“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金额为20万元(未达“数额巨大”标准),此时以既遂40万元的量刑幅度处罚;若既遂金额为20万元、未遂金额为30万元,二者均属“数额巨大”,则以既遂20万元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

四、实务中的关键证据要求

认定既遂与未遂金额时,需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1. 财物交付证明
    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物证照片等,证明被害人已实际交付财物。

  2. 行为人控制财物的证据
    如行为人账户资金流向、消费记录、赃物藏匿地点等,证明行为人已实际取得财物。

  3. 未遂原因的证据
    如被害人陈述、第三方介入记录(如反诈中心预警)、技术故障证明等,证明诈骗未完成系因意志以外原因。

建议:若您或他人涉及诈骗罪案件,需立即委托律师介入,通过会见嫌疑人、调取证据等方式,准确区分既遂与未遂金额,并结合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争取从宽处罚。如有具体案情,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