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奶假”(通常我们更常称之为“哺乳假”或“哺乳时间”)的具体时间决定问题,这主要依据的是国家及地方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辽宁省等地方的具体实施办法,哺乳假(或哺乳时间)的具体安排是由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的。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如果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还会额外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进一步地,关于哺乳时间的具体使用,这些规定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导:
至于哺乳假(或哺乳时间)的具体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及是否可以在一天中的特定时段进行,这通常是由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确定的。用人单位在安排哺乳时间时,应当充分考虑女职工的哺乳需求和婴儿的实际情况,尽量为她们提供便利。
总的来说,送奶假(哺乳假)的具体时间是由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的,并且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调整。这样的安排旨在保障女职工在哺乳期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哺乳和休息,从而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