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确定监理单位前提前施工是违法的。以下是具体的法律分析:
一. 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以及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 可能面临的法律处罚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三. 监理单位的重要性
监理单位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我的观点: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取得必要的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并确定监理单位后再进行施工。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