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下,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若对方存在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虚假陈述,导致合同未成立/无效,可主张返还投资款
根据《民法典》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的核心是“一方在缔约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例如:
若合同已成立但因对方过失未履行,需结合合同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判断
若合同已生效,但对方因自身原因(如资金链断裂、技术不达标)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此时可能涉及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若投资者自身存在过错,可能影响返还金额
根据《民法典》第592条,若投资者在缔约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如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盲目投资),法院可能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损失。例如:投资者未核查对方营业执照即转账,可能被认定承担20%责任,对方返还80%投资款。
实务建议:
若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可直接提供细节,我将结合证据链给出针对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