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不得约定试用期的三种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为您详细解答如下:
首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存续时间与特定工作任务的完成紧密相关,一旦任务完成,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由于这种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它并不适合设定试用期来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或适应性,因此不得约定试用期。
其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也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是因为试用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个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过程,而如果劳动合同期限本身就很短,再设定试用期可能会使得实际的工作时间变得非常有限,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工作的连续开展。
最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同样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通常指的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和短期性,它并不适合设定试用期来考察劳动者,因此法律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综上所述,不得约定试用期的三种情形分别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