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王志伟律师|法行宝
2025-04-22 合同纠纷

未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安全保障义务人(如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必须确保其提供的场所或组织的活动是安全的,避免他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如果未尽到这一义务,导致他人损害,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 第三人侵权时的补充责任

该法条还规定: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第三人责任: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时,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补充责任: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的“相应”意味着补充责任的大小取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程度。
  • 追偿权: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直接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

三.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广泛,包括但不限于:

  1. 场所设施的安全:确保场所内的建筑物、设备、安全设施等的安全性,符合国家或行业的安全标准。
  2. 人员的安全:安排适当的人员进行安全巡查、提供必要的安全指导或警示。
  3. 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保障进入场所或参加活动者的安全,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等。
  • 实例说明:例如,商场应当确保电梯、扶梯等设施的安全运行,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紧急制动按钮;在人流密集的区域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疏导,防止踩踏事件的发生。

四. 责任的认定与分担

在司法实践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程度:包括其是否获得了利益、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其控制和防范危险的能力等。
  2. 受害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自身也存在过错,如未遵守安全规定、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等,则可以减轻或免除安全保障义务人的部分或全部责任。
  3. 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需要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我建议,在涉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纠纷中,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场所或活动的安全,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