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该审理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与审理机构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是负责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的专门机构,其成员包括税务机关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法律顾问等。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回避的适用情形
审理参与人员(包括审理委员会成员、书记员、翻译人员等)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回避的决定主体
程序要求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总结: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决定权,根据人员身份不同分别由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行使,确保审理程序的公正性。若您有具体案件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