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际离职时间的确定,这通常取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以及双方的具体约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际离职时间以劳动合同正式解除的那一天为准。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如果希望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30日可以被视为预告期,期间劳动者应继续履行其工作职责,并配合用人单位完成必要的工作交接。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等待满30日才能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劳动者已经明确表达了离职意愿,并且用人单位也同意其离职,同时双方已经完成了工作交接等必要程序,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在预告期内提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这种情况下,实际离职时间就会早于预告期满的日期。
以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的案例为例,陈某在2018年2月5日提交了辞职报告,并工作至2018年2月14日后请事假。公司几天后向陈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劳动关系的解除日为2018年2月28日。尽管陈某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应为满一个月之后的2018年3月4日,但仲裁委员会最终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认为公司30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是合法的。
因此,实际离职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正式解除的那一天为准,这个时间点可能早于也可能等于预告期满的日期,具体取决于双方是否已经完成了离职所需的各项程序。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建议您在离职过程中妥善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离职证明以及社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在处理劳动争议或进行劳动关系转移接续时都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