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两次管辖权异议吗-王旭东律师|法行宝
2025-11-11 行政纠纷

结论前置: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只能提出一次,且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涉及对管辖权问题的重新审视和主张,但这并不构成典型的第二次管辖权异议。

一般情况下的管辖权异议提出次数与时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一规定明确了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机和次数限制,即原则上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一次。提交答辩状的期间,通常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如果当事人未在此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则视为其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后续一般不能再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

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处理

  1.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 上诉救济:当事人对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通常是10日内)通过上诉程序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的裁定为终审裁定,通常无法更改。这是被告对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并寻求改变的主要途径。但需注意,这一上诉权利仅限行使一次,即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管辖异议裁定多次提出上诉。

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异议

  1. 新事实、证据的出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新的事实、证据,可能改变对管辖权的判断(例如发现新的合同履行地事实等),当事人可以基于这些新情况对案件管辖进行重新审视和主张。但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第二次管辖权异议,而是基于新情况的重新考量。此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审查管辖权问题。
  2.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因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提出的异议,即使在二审期间,也可能被允许提出。然而,这属于例外情况,并不改变管辖权异议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的规定。例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原本认为的管辖法院并不具备相应的级别管辖权限,或者案件属于专属管辖范畴而原法院并无管辖权,当事人可以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重新审查申请。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要求与注意事项

  1. 提出主体与时机:管辖权异议通常由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且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等。其他人(如原告、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 应诉答辩的后果: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积极参与了诉讼活动,则后续一般不能再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
  3. 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故意拖延诉讼进程或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法院可能会对其提出警告、罚款等制裁措施。因此,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确保异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避免滥用权利。

总结与建议: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只能提出一次,且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上诉程序进行救济。在特殊情况下,如基于新的事实、证据或涉及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可能在后续程序中重新审视和主张管辖权问题。但无论如何,当事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和程序要求,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果您在管辖权异议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