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招标人一般不可以直接要求按照最低报价执行,但特定情形下存在例外可能,具体需结合招标文件约定及法律规定判断。
常规情形下,招标人无权直接要求按最低报价执行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若招标文件未明确约定“按最低报价执行”或类似条款,招标人单方面要求中标人按最低报价签订合同,可能构成对中标人报价的实质性变更,违反法律规定,中标人有权拒绝。
例外情形:招标文件明确约定或法律允许的调整规则
- 招标文件预先约定:若招标文件在评标标准或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中标人为多人时,按最低报价执行”,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构成歧视性条款),则招标人可依据约定要求按最低报价签订合同。
- 中标人协商一致:若多名中标人自愿同意按最低报价执行,并签署书面协议,则法律不禁止此类行为,但需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
- 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例如,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若出现中标人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且缺乏合理性,采购人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通过谈判、重新招标等方式调整价格,但需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风险提示与建议
- 招标人风险:若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按最低报价执行的规则,单方面要求调整可能引发中标人异议,甚至导致合同无效或承担违约责任。
- 中标人风险:若同意按最低报价执行,需确保报价不低于成本价,否则可能因“恶意低价竞争”被认定无效,或影响后续履约能力。
- 建议操作: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提前明确评标规则及合同签订方式;中标人应仔细审查招标文件条款,评估报价合理性后再作决定。若发生争议,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具体案例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