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不可以要求以两家中标人报价低的作为合同签订价。以下是详细分析:
首先,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流程相对灵活,但仍需遵循基本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活动的重要依据,应当明确、公平、无歧义。
其次,要求以两家中标人报价低的作为合同签订价,这种做法存在多个问题:
违反公平原则:招标活动的目的是选择最优的承包商或供应商,而不仅仅是价格最低者。如果仅仅以价格为唯一标准,可能会忽视其他重要因素,如质量、信誉、服务等,从而违背公平原则。
损害投标人利益: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是基于对招标文件的信任和对招标项目的合理预期。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以两家中标人报价低的作为合同签订价,那么投标人可能会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破坏招标活动的严肃性: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游戏规则”,如果规则可以随意更改或解释,那么招标活动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将受到严重损害。
法律风险:这种做法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从而引发法律风险。
因此,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不应要求以两家中标人报价低的作为合同签订价。相反,应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合理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类似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