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业务员用返点给内勤发的工资,一般不能直接从获利中扣除。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律定性角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打击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此类案件中,获利通常指的是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而业务员用返点给内勤发的工资,本质上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过程中的一种费用支出,它并不改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也不属于合法的费用扣除项目。
二、获利计算角度
在计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获利时,通常考虑的是行为人通过非法行为所获得的净收益。这里的净收益是指总收入减去合法支出后的余额。然而,业务员用返点给内勤发的工资,并不属于合法支出范畴,因为它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紧密相关,是非法行为的一部分。因此,这部分工资支出不能从获利中扣除。
三、司法实践角度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会重点关注行为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造成的损失以及获利情况等因素。在计算获利时,法院通常会严格审查相关证据,确保获利的计算准确无误。对于业务员用返点给内勤发的工资等类似支出,法院一般不会认可其作为合法支出从获利中扣除。
四、特殊情况考虑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内勤人员并不知情其工资来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返点,且其工作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无直接关联,那么从公平和合理的角度出发,可能会考虑对这部分工资支出进行一定的调整或处理。但这种情况非常罕见,且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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