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给客户的返点一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但在量刑时可以作为情节酌情考虑。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规定的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是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这意味着,无论行为人是否给客户返点,其吸收的资金总额都是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返点并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
同时,该解释也明确指出,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这里的“已归还的数额”主要指的是行为人实际返还给投资者的本金部分,而返点通常被视为一种营销手段或激励措施,并不等同于本金的返还。因此,返点一般不被视为已归还的数额,在量刑时虽然可能作为情节考虑,但并不直接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二、司法实践的角度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时,通常会根据行为人吸收的资金总额、造成的损失大小、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来综合判断犯罪的严重程度,并据此确定刑罚。返点作为行为人的一种营销手段,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但并不改变其吸收资金总额的事实。因此,在认定犯罪数额时,返点一般不被扣除。
然而,在量刑时,法院可能会考虑返点作为情节之一,对行为人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因为返点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资者的实际损失,或者反映了行为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但这种酌情考虑并不等同于将返点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三、返点与退赃退赔的区别
需要明确的是,返点与退赃退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退赃退赔是指行为人在案发后积极返还非法吸收的资金或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以减轻自己的罪责。而返点则是行为人在吸收资金过程中给予投资者的额外利益或奖励。退赃退赔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并可能直接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在特定情况下,如全部退赃退赔,可能构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而返点则一般不具备这样的法律效果。
四、建议
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来说,如果希望减轻自己的罪责,应该积极退赃退赔,尽可能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同时,也可以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返点的情况,但不应期望返点能够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返点在量刑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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