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业务员自己退给投资人的钱,一般不可以在违法所得中扣除。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违法所得的定义与性质
违法所得,通常指的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获取的财产性利益。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吸)案件中,违法所得主要指的是业务员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所获得的提成、佣金等不正当利益。这些利益是基于非法行为而获得的,因此应当予以追缴。
二、退赔行为的法律性质
业务员自己退给投资人的钱,属于退赔行为。退赔行为虽然体现了业务员的悔过态度,但其本质是对已经造成的损失进行的一种弥补,而非对违法所得的合法化处理。退赔行为并不能改变违法所得的性质,也不能作为从违法所得中扣除的依据。
三、法律对违法所得的处理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追缴的目的是为了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利益,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在处理违法所得时,应当遵循全面追缴的原则,确保违法所得被全部追回。
四、退赔与违法所得追缴的关系
虽然退赔行为不能作为从违法所得中扣除的依据,但退赔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它体现了业务员的悔过态度,有助于减轻其刑事责任。同时,退赔行为也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个考虑因素,但并不能改变违法所得需要被追缴的事实。
五、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业务员在案发前已经主动退赔了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并且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在量刑时可能会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退赔的钱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而是作为量刑时的一个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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