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不构成轻微伤的案件鉴定如何委托-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11-05 行政纠纷

公安机关对不构成轻微伤的案件鉴定委托,通常遵循以下程序和要点:

  1. 案件受理与初步审查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或发现案件线索后,首先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案件性质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若案件涉及人身伤害但初步判断不构成轻微伤(如仅造成表皮擦伤、轻微肿胀等),仍可能启动鉴定程序以明确伤害程度,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2. 鉴定委托的启动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提出委托。即使不构成轻微伤,只要案件涉及争议或需明确伤害性质(如纠纷调解、责任划分),公安机关仍可委托鉴定。例如,双方因肢体冲突引发纠纷,一方主张对方故意伤害,但伤害未达轻微伤标准,此时鉴定可辅助认定行为性质。

  3. 鉴定机构的选定
    公安机关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机构需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质。委托时需明确鉴定事项(如损伤程度、成因分析等),并提供完整案卷材料(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病历等)。

  4. 鉴定程序的实施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两名以上具有资质的鉴定人共同实施鉴定。鉴定过程包括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如X光、CT)等。鉴定意见需明确伤害是否构成轻微伤,并说明依据(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若不构成轻微伤,需在意见中注明具体损伤情况(如“头皮挫伤面积不足5cm²”)。

  5.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
    公安机关收到鉴定意见后,需审查其合法性、客观性。若鉴定意见确认不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 调解处理:若属民间纠纷引发的肢体冲突,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组织双方调解;
    • 教育警告: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可予以批评教育或警告;
    • 终止调查:若经调查确认无违法事实,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终止案件调查。

注意事项:

  •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公安机关应审查是否符合重新鉴定条件(如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资质不符等);
  • 鉴定费用通常由公安机关承担,但若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费用自行承担;
  • 即使不构成轻微伤,若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如使用工具、多次殴打),公安机关仍可能以“寻衅滋事”等罪名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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