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习期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实习生的身份和实习的具体情况。
首先,如果实习生的身份为在校生,并且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那么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种情况不视为就业,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建立劳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实习生虽然未毕业,但已经完成全部学业,即将步入社会,并且到单位登记求职的目的是就业而非学习,那么在此情况下,双方就应聘、录用等事宜达成一致时,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实习生在实习期满后继续在单位工作。以小美为例,她在实习期满后继续在公司上班,公司也继续为她排班并发放工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在实习结束后已满16周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且她从事的岗位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公司也对她进行了劳动管理并支付了报酬。因此,法院认定小美与公司在实习期满后的继续工作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总的来说,实习期是否具备劳动关系并不是绝对的,而是需要根据实习生的身份、实习目的以及实习期间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实习生是以就业为目的,并且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同时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那么就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