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非全日制定向就业是否可以离职”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定向就业的性质以及离职的相关法律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相对灵活,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定向就业的性质: 定向就业通常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就业方向、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进行了特定约定。然而,这种约定并不改变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性质,即劳动者仍然享有相对灵活的工作时间和方式。
离职的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在离职方面的一个显著区别。
结合定向就业分析: 虽然您提到的是“非全日制定向就业”,但定向就业的约定并不妨碍您作为非全日制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离职权利。只要您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终止用工关系。
建议:
综上所述,非全日制定向就业的劳动者是可以离职的,但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好相关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