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村个人股份转让已做公证但公证书未到,能否撤销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转让协议本身存在可撤销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47-151条,若转让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即使已公证但公证书未到,仍可申请撤销。例如:
若公证程序存在违法或瑕疵
根据《公证法》第39条,若公证机构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如未核实当事人身份、未审查协议合法性)或公证员渎职(如与受让方串通),可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要求撤销公证书。
操作建议:自知道公证事项错误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在30日内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若仅因公证书未到而反悔
若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证程序合法,仅因公证书未送达而反悔,通常无法撤销。公证的本质是增强协议效力,而非协议生效要件。即使公证书未到,只要协议已签署并完成公证流程(如已缴纳公证费、提交完整材料),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
例外情形:若协议中明确约定“公证书送达后生效”,则可主张协议未生效,但需证明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风险提示:撤销股份转让协议需承担举证责任,若证据不足可能导致败诉。建议先通过律师审查协议文本、公证档案等材料,评估撤销可行性后再行动。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