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单位让被挂靠企业开发票收钱算虚开吗-郭帆律师|法行宝
2025-10-18 经济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挂靠单位让被挂靠企业开发票收钱是否算虚开”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和实务操作两个层面进行详细分析。

法律角度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虚开发票的法律定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虚开发票是指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及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情形。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法规,会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同时也会给相关企业和个人带来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在挂靠经营的情境下,如果挂靠方没有真实业务发生,却通过挂靠关系利用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开具发票,这种行为就符合了虚开发票的法律定义。因为此时发票的开具主体(被挂靠单位)与实际经营主体(挂靠方)发生了背离,且没有真实的业务交易作为支撑。

实务操作分析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挂靠经营开票是否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还需要考虑具体的操作方式和业务实质。

  1. 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进行真实业务交易: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向受票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并且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被视为虚开发票。因为此时发票的开具与实际业务交易是一致的。
  2. 如果挂靠方没有真实业务交易,却通过被挂靠方开具发票: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挂靠方没有实际的货物销售或服务提供,却通过被挂靠方的名义开具了发票,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虚开发票。因为此时发票的开具与实际业务交易是不符的。

案例分析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李典以大蜀电器公司的名义从事电线电缆业务,但具体操作方式中,货物由李典的上游企业直接发货给客户,大蜀电器公司仅负责签订合同和开具发票。如果这种操作方式下,李典并没有实际的货物销售或服务提供给客户,那么大蜀电器公司为其开具的发票就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然而,如果李典确实有真实的货物销售或服务提供,并且大蜀电器公司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服务的提供方开具了发票,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构成虚开发票。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挂靠单位让被挂靠企业开发票收钱是否算虚开,取决于具体的操作方式和业务实质。如果挂靠方没有真实业务交易却通过被挂靠方开具发票,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虚开发票。因此,建议企业在挂靠经营时务必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涉及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发票的开具与实际业务交易一致,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税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