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承揽工程开发票构成虚开发票吗-程理想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经济纠纷

挂靠承揽工程开发票是否构成虚开发票,需分情况讨论,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发票开具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 若挂靠行为合法且发票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则不构成虚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在挂靠承揽工程中,若被挂靠方实际参与了工程管理、资金结算,并向发包方开具了与实际工程款相符的发票,且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存在合法的资金往来和结算凭证,则发票开具行为符合税法规定,不构成虚开发票。
  2. 若挂靠行为违法或发票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则可能构成虚开发票

    • 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发票开具:若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未发生实际工程承揽行为,或被挂靠方未实际参与工程管理、资金结算,仅以“挂靠”名义为挂靠方开具发票,且发票金额与实际工程款不符,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或《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
    • 以挂靠为名行虚开之实:若挂靠方与被挂靠方通过虚构工程合同、伪造工程款支付凭证等方式,为非法获取发票或骗取税款而开具发票,则属于典型的虚开发票行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3. 实务中需重点审查的合规要点

    • 挂靠关系的合法性:需审查挂靠协议是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程款结算方式、发票开具主体等关键条款,避免以挂靠为名掩盖非法目的。
    • 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三流一致”:需确保工程款支付、材料采购、发票开具等环节的资金流向、物流凭证与发票内容一致,避免出现“票货分离”“资金回流”等异常情形。
    • 税务申报与缴纳:被挂靠方需按实际工程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避免因未申报或少申报税款而引发税务风险。

建议:若您涉及挂靠承揽工程开发票的情形,建议提前梳理交易背景、合同条款及资金往来凭证,确保发票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如对合规性存在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案情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