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不断用执行异议恶意阻碍执行怎么办-王旭东律师|法行宝
2025-10-18 行政纠纷

面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不断用执行异议恶意阻碍执行的情况,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

一、理解恶意执行异议的本质与风险

恶意执行异议通常指被执行人或案外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以提出执行异议为形式,掩盖拖延执行、抗拒执行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执行秩序。根据海淀法院的通报,恶意案外人异议现象频发,且往往具有隐蔽性高、难以防范的特点。

二、加强执行实施程序中的财产调查与基础工作

  1. 详细调查不动产现状:

    • 对于涉及评估、拍卖不动产的执行案件,查封后评估拍卖之前,执行人员应上门调查不动产现状,包括房屋实际居住人的身份及权利证明、是否已被出售给其他案外人、不动产上是否有租赁情况等。
    • 执行人员应视情况当场制作工作记录,并拍照、录像存档,同时核查实际居住人或承租人的情况,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如难以当场判断,则限期要求案外人提交真实的证明材料。
  2. 灵活推进继续执行担保:

    • 对于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性的案外人异议案件,执行实施部门应视情况研判,向申请执行人及时释明法律规定。
    • 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提供继续执行责任险或其他财产担保等方式,依法推进执行进程,防止因恶意异议而导致的执行停滞。

三、在执行裁决程序中审慎审查并加强追究力度

  1. 建立定期核查制度:

    • 执行裁决部门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以往案外人异议案件及其后续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 如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应依法将相关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 重点甄别审查特定案件:

    • 对于针对不动产拍卖提出的案外人异议,如在开拍前15日内提出的,应作为重点案件进行甄别审查。
    • 审查时,应关注案外人主张的承租期限、实际居住使用证据、实际出资证据等,如存在异常情况,如租赁期限过长与日常交易模式严重不符、无法提交真实付款证据等,则不准许当事人主动撤回异议申请,并依法将相关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 斩断恶意异议产业链条:

    • 如发现法律从业人员或中介机构参与恶意异议的运作过程,应向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业协会等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视情形予以处理或给予其处罚。

四、加强与立案部门的沟通衔接并规范立案流程

  1. 引导案外人正当行使异议权:

    • 加强立案工作的规范性,对案外人异议立案所需材料予以公示。
    • 对立案时仅提交异议申请书而无法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案外人,及时告知其无法及时提交证明材料可能面临的不利法律后果。
  2. 审慎核实立案人身份:

    • 如当事人本人窗口立案,则要求其本人当场签署异议申请书和送达地址确认书。
    • 如系其他人代理立案,应严格依法核查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并当场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本人核实提出异议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讲明法律后果。
  3. 加强立案的权利义务告知:

    • 案外人异议案件均需由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诚信诉讼告知书》,告知书中详细释明虚假诉讼行为面临的法律后果。
    • 如有违法,一旦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恶意执行异议,您应保持冷静并采取上述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