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国企公开询价是否可以用综合评分法”的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操作,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一、询价采购的基本原则
询价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主要是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来确定成交供应商。这种方式下,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核心在于价格,即最低价成交。它通常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二、综合评分法的适用条件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然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而非综合评分法。
三、国企公开询价与综合评分法的匹配性
法律层面:从法律条文来看,询价采购项目因其特性(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并不适合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更多适用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或需要综合评价性价比的采购项目。
实际操作层面:在国企公开询价过程中,若采用综合评分法,可能会引入主观评分因素,这与询价采购“最低价成交”的原则相悖。同时,也可能助长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建议与结论
建议:对于国企公开询价项目,建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用最低价法进行采购。若项目确实存在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等需要综合评价的情况,应考虑采用其他更适合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并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竞争性谈判等。
结论:国企公开询价项目不宜采用综合评分法。应坚持询价采购的基本原则,即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清晰、详细地解答您的疑问。如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