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子公司之间专家需不需要回避-陈思文律师|法行宝
2025-10-17 公司事务

两个子公司之间的专家是否需要回避,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法规层面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 198号)等相关规定,评审专家需要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存在劳动关系或特定职务关系: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 存在亲属关系: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 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关系: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若两个子公司之间的专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需要回避的情形,则从法律法规层面来看,该专家无需回避。

二、实践操作层面

尽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两个子公司之间的专家必须回避,但在实际操作中,若专家的工作单位与其中一个子公司存在较为紧密的关系(如属于同一控股股东下的不同子公司),且该关系可能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实践中可劝说该专家主动回避。这是因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评标的公平公正性是招投标活动的核心原则,任何可能影响这一原则的因素都应被谨慎对待。

三、具体情境分析

  1. 若专家与两个子公司均无直接利益关系:例如,专家只是受雇于其中一个子公司,但与另一个子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或利益关联,且其评标行为不会因与其中一个子公司的关系而受到影响,则该专家无需回避。
  2. 若专家与其中一个子公司存在利益关系:例如,专家是其中一个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者与该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存在亲属关系,则该专家应回避与该子公司相关的评标活动。
  3. 若专家的工作单位与两个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例如,专家受雇于一个子公司,但该子公司与另一个子公司属于同一控股股东下的不同子公司,且评标项目涉及这两个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或合作,则从维护评标公平公正性的角度出发,可劝说该专家主动回避。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若对专家是否需要回避存在疑问,可咨询相关监管部门或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评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公正性。同时,专家自身也应秉持职业道德和诚信原则,主动回避可能影响评标公平公正性的活动。

若您在此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