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 高保低赔 条款 是否有效-李厚伟律师|法行宝
2025-10-15 合同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最高院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高保低赔’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高保低赔”条款的定义

“高保低赔”条款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通常指的是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照高于车辆或其他财产实际价值的金额来确定保险金额,并据此收取保费。然而,在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公司却按照财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这种做法在实务中引发了诸多争议。

二、“高保低赔”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

  1. 违反公平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高保低赔”条款下,投保人多缴纳了保险费,但在理赔时却不能获得与所交保费相对应的足额赔偿,这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
  2. 违反损失补偿原则:

    •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所受实际损失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应以约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而“高保低赔”条款在车辆全损时按照实际价值赔偿,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的初衷。
  3. 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 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高保低赔”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高保低赔”条款实际上加重了投保人的负担,限制了投保人获得足额赔偿的主要权利。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案例也体现了对“高保低赔”条款效力的否定态度。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公平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等因素,认定“高保低赔”条款无效,并按照财产在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例如,在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就否定了“高保低赔”条款的效力,判令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支出的维修费对投保人进行理赔。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最高院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高保低赔”条款通常是无效的。这种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以及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定为无效。投保人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如果遇到“高保低赔”等不公平条款,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