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笔迹鉴定不出来,鉴定所让补交笔迹样板但仲裁员不同意”的问题,以下是我的分析和建议:
一、核心结论与法律分析
仲裁员不同意补交样板的法律性质
仲裁员作为案件审理的裁判者,对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材料的提交具有决定权。若仲裁员认为补交笔迹样板不符合仲裁程序要求(如超出举证期限、样板与案件关联性存疑等),其拒绝行为属于行使仲裁权力的范畴,具有法律效力。此时需重点审查仲裁员拒绝的具体理由是否合法合理。
鉴定所要求补交样板的合法性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送检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委托方补充材料。但这一要求需通过仲裁机构转达,鉴定所不得直接向当事人提出。若仲裁员已明确拒绝补交,鉴定所应暂停鉴定程序并书面说明理由,由仲裁机构决定是否重新启动鉴定。
二、实务操作建议
立即与仲裁机构沟通
准备替代性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
三、风险预警与应对
仲裁员拒绝的潜在后果
若仲裁员坚持拒绝补交样板且未说明合理理由,可能构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鉴定所单方终止鉴定的处理
若鉴定所因材料不足单方终止鉴定,应要求其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并立即向仲裁机构申请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鉴定机构不得以非法定理由拒绝接受委托。
建议行动步骤:
如有进一步材料需要审查或具体条款需要解读,可随时向我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