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发现存在仲裁协议但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不会依职权驳回起诉,而应当继续审理。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与解析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 推理总结
我的观点是,基于上述法律依据和推理,人民法院在发现存在仲裁协议但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时,应当继续审理案件。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