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数额通常不包括退还金额,但退还行为会影响量刑。具体来说,诈骗数额的认定和退还金额的处理需结合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一、诈骗数额的认定原则
诈骗数额指的是诈骗行为所获取的全部钱款数额,通常情况下,犯罪数额的认定不扣除退赔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些数额标准以被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基础,即行为人通过诈骗手段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数额。即使行为人在案发后退还了全部或部分赃款,其诈骗行为已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客观事实不会改变,因此,退还部分一般不被算入诈骗金额之内用于定罪,但定罪数额仍是行为人实际骗取的全部财物金额。例如,若行为人骗取50万元后退还30万元,仍应以50万元作为犯罪数额进行定罪。
二、退还金额对量刑的影响
虽然退还金额不影响诈骗数额的认定,但在量刑时,退还情况会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案发后主动退还:如果退款行为是在案件发生之后主动进行的,并且能够证实退款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诈骗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那么在对犯罪者进行量刑的时候,就可以将其作为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来考虑。例如,甲诈骗了乙10万元,事后甲退还了3万元,这3万元虽不计入诈骗金额用于定罪,但在量刑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从轻处理。
案发前退还:
三、特殊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共同犯罪:在多人参与的诈骗案件中,各被告人仅对自己实际参与或应知的犯罪数额负责。若某被告人退赔超出其责任范围的部分,可作为量刑参考但不改变其他共犯的责任认定。
诈骗未遂与既遂并存:当存在部分诈骗未遂时,需分别计算既遂数额(不退赔)和未遂数额,按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全案基准刑后再结合退赔情节调整。
总结来看,诈骗数额的认定通常不包括退还金额,但退还行为,无论是案发前还是案发后,都会作为量刑的重要情节予以考虑。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涉及诈骗数额认定和退还金额处理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情况给出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