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头食品宣传不添加防腐剂构成欺诈吗-罗健亮律师|法行宝
2025-10-09 侵权纠纷

罐头食品宣传不添加防腐剂,若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则构成欺诈。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这意味着,食品生产者在标签或宣传中声称“不添加防腐剂”,就必须确保其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包括原料)确实未添加该物质。若实际检测出含有防腐剂,则构成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

二、案例分析

以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牛肉酱为例,该公司在罐身标签上标示“不添加防腐剂”,但经检验,产品中含有防腐剂山梨酸及其钾盐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这些防腐剂是由原料“黄豆酱”和“泡椒”带入的,但根据法律规定,即使防腐剂是由原料带入,若标签上标示了“不添加防腐剂”,则该批次产品的原料和终产品生产过程中均不得使用防腐剂,原料中也不应含有防腐剂。因此,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后果

若罐头食品生产者在宣传中声称“不添加防腐剂”,但实际产品中含有防腐剂,则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1. 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生产者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2. 民事赔偿: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造成的损失。
  3. 信誉损失:生产者的虚假宣传行为还可能损害其商业信誉,影响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四、建议与措施

为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罐头食品生产者应采取以下措施:

  1. 严格履行进货查验手续:确保原料中不含有宣传中未提及的添加剂或防腐剂。
  2. 仔细查看原辅料配料表:了解原料中可能含有的添加剂或防腐剂情况。
  3. 原料及成品送检:定期对原料和成品进行送检,确保产品符合宣传和法律规定。
  4. 真实标注:在标签和宣传中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实际情况,避免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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