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无儿无女老人亲属作为监护人谁来监护亲属”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了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内容。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对于无儿无女的老人,如果其亲属愿意并符合相关条件(如有监护能力、无不良记录等),可以成为老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对被监护人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以及为保障被监护人权益所承担的其他职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监护人职责的误解、监护争议的处理等。这里需要澄清两个典型的误解:
意定监护人并非替老年人的子女赡养老人:意定监护人的职责与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是不同的。意定监护人无需对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也无需亲自对老年人进行生活照料(可以采取选择合适的养老机构或者聘请养老服务人员来对老年人进行生活照料),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者人员的服务质量。
意定监护人并非替老年人管理财产:为了避免监护人私心膨胀,应设计合理的制度防范。老年人的财产应该由专业的财产管理人管理,例如设定财产信托或者设置由意定监护监督人监督管理的财产公共账户。监护人对老年人财产的管理和保护主要体现在选择适当的财产管理人,并监督其合理使用老年人的财产。
如果亲属之间对于谁应该成为监护人存在争议,或者监护人未能履行其职责,那么民政部门有权进行指定和监督。民政部门在老年人监护事项上承担着多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自愿监护者的同意权、对监护争议的指定权、担任监护人(含临时监护人、兜底监护人、意定监护人)等。
因此,对于无儿无女的老人,如果其亲属愿意成为监护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监护职责,并在必要时寻求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如果亲属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或者监护人未能履行职责,民政部门将介入处理,确保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