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超出限度的案例-胡少飞律师|法行宝
2025-10-08 刑事辩护

正当防卫超出限度的案例,以指导性案例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为例进行说明:

  1. 案例背景:

    • 被告人江某某(时年14周岁)系湖南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因与同班女同学聊天,被邻班同学胡某认为招惹其女朋友,要求买烟赔礼道歉,否则就打江某某。之后江某某给胡某买了一包香烟,但胡某嫌烟不好不要,遂产生殴打江某某的意图。
    • 2019年5月17日,江某某在上学期间多次被孙某某、胡某等人邀约殴打。在厕所内,江某某被15人围住,并遭到群殴。在受到群殴之后,江某某掏出折叠刀乱挥,捅伤陈某甲腰背部,划伤吴某大腿。后陈某乙对其掌掴,江某某遂转身用折叠刀向陈某乙腹部捅刺一刀。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 防卫行为是否超出限度的分析:

    • 防卫意图:江某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被迫反击,具有防卫意图。面对孙某某等人的霸凌,江某某明显处于被迫状态,不能仅以江某某个别言语就认定其有斗殴故意,进而否定其具有防卫意图。
    • 防卫时间:江某某两次持刀反击,均处于不法侵害现实发生的时间段内。面对15人的包围,被对方勒颈摔倒在地,并遭到群殴,不法侵害已现实发生。江某某倒地并被群殴持续约一分钟后,虽群殴行为暂时停止,但仍被对方从背后袭击掌掴,不法侵害显然仍在进行之中,并未结束。
    • 防卫限度:
      • 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江某某系在被殴打的情况下被迫实施防卫,虽然不法侵害人未使用工具,江某某使用刀具反击,但是江某某防卫使用的折叠刀并非管制刀具,而对方多达15人,双方实力悬殊,且江某某先后两次被打倒在地并被群殴。江某某情急之下持刀自卫,在手段上合乎情理,反击行为限于对抗不法侵害,并非主动攻击对方,手段有所节制。故整体而言,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若超出限度的情形:假设在江某某已经摆脱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已经停止的情况下,江某某继续使用刀具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攻击,并导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那么这种防卫行为就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3. 法律后果:

    • 在江某某正当防卫案中,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江某某无罪。这体现了法律对正当防卫行为的保护,以及对防卫过当行为的严格界定。
  4. 一般情形下的防卫过当:

    •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
      • 含义:“明显超过”意味着防卫行为与制止不法侵害所需的合理强度之间存在显著的、易于识别的差距。
      • 考量因素: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需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如暴力性、紧迫性)、强度以及防卫人的防卫手段、强度和后果。
      • 举例:若不法侵害人仅实施了轻微的推搡,而防卫人却使用刀具进行反击并导致对方重伤,这种防卫行为的强度与侵害行为的强度严重失衡,即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造成重大损害的标准:
      • 含义:重大损害通常指不法侵害人遭受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 举例:在小偷行窃被发现后转身逃离的情境中,若屋主使用木棍将小偷打成重伤,鉴于小偷的盗窃行为和逃跑并未对屋主构成紧迫的重大威胁,因此该防卫行为导致的重伤后果属于造成了重大损害。
  5. 建议:

    • 正当防卫是公民自我保护的重要权利,但在行使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
    • 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应首先尝试通过逃避、报警等非暴力方式解决;若必须采取防卫措施,也应确保防卫行为在必要限度内,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

总结来说,正当防卫超出限度的案例通常涉及防卫行为在强度、手段或后果上显著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范围,并导致了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出限度时,需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以及防卫人的防卫手段、强度和后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