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贿数额是否累加的问题,结论是:受贿数额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累加的。具体来说,这主要取决于受贿行为的性质、次数以及是否经过处理等因素。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情形
根据2016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应累计计算受贿数额。这里的“未经处理”指的是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多次收受不同行贿人的财物,且各单次行为所对应财物均已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那么在定罪量刑时,应将全部犯罪数额累加,从总体上确定刑档并以一罪处断。
二、多次受贿但各单次行为未达入罪标准的情形
收受不同行贿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多次收受不同行贿人的财物,且各单次行为所对应数额均未达入罪标准,那么原则上这些数额不能简单累加。因为受贿罪的成立要求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的“他人”应当是指同一个人。然而,如果案件呈现出明显连续犯特征,即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行为,那么应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收受同一行贿人财物:对于行为人多次收受同一行贿人财物,但各单次行为所涉财物数额均未达入罪标准的情形,需进一步分析。如果行受贿双方所实施的行为呈现出明显徐行犯特征(即行为人将本能一次性完成的犯罪活动有意切分、陆续实施),应将全部财物数额累加。对于徐行犯之外的情形,可将行贿人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作为时间节点,在此节点后发生的收受财物行为,无论数额大小均一律累计计算。
三、收受多名下属或行政被管理人财物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收受多名下属或行政被管理人赠送的财物,数额累计达三万元以上,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三万元来源与组成,原则上应以单个人为单位进行衡量,但允许对单人所赠财物进行累计。不过,在甄别时仍需考虑财物赠送的缘由、时节等因素,以免将人情交往的礼金误认为贿赂。
四、因受贿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后又再次受贿的情形
对于行为人因受贿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后又再次受贿的情形,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的行为不应再纳入受贿数额计算。因为一方面,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行为施以惩戒已经在责任评价上具有了终局性;另一方面,司法解释已经针对曾因受贿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又再次受贿的行为降低了入罪门槛,若在计算受贿数额时再次累计将有重复评价之虞。
法律建议
如实供述:对于涉嫌受贿的行为人来说,应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行为,包括受贿的次数、金额、来源等,以便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受贿数额。
积极退赃:在可能的情况下,行为人应积极退赃,以表明自己的悔罪态度,这有助于在量刑时获得从轻处理。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受贿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受贿数额如何计算等问题存在疑问,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分析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职务犯罪辩护方面的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