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排除执行。针对因规避交税两年后过户能否排除执行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规避交税行为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行为。因此,规避交税两年后过户,实质上是通过虚假交易来减少或逃避应纳税款,构成偷税行为。
二. 规避交税对过户执行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要求排除执行,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其中之一是“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然而,规避交税两年后过户,显然是因为买受人自身原因(即为了逃税)而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因此不符合这一条件。
由于规避交税行为构成偷税,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如果偷税行为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这种规避交税的行为也可能导致买受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从而无法排除对房屋的执行。
三. 案例分析与结论
在实践中,类似因规避交税而约定延迟过户的案例,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买受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之诉。例如,在最高法民一庭的相关案例中,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为规避国家税费约定五年后办理过户手续,后因被执行人与债权人发生纠纷,法院对房屋进行查封。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法院并未支持其主张,认为规避税费约定延迟过户不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
我的观点:因规避交税两年后过户的行为,不能排除执行。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税收法规,而且也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中排除执行的相关条件。因此,在进行房屋买卖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依法纳税。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